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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出资的资本金来源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五)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
根据2009年国务院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为:
钢铁、电解铝项目为40%;
水泥项目:35%
煤炭、电力、烧碱、玉米深加工、机场等为30%
交通、化肥项目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为20%,其他地产开发为30%。
其他项目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