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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区域规划
一、区域规划的定位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在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的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空间上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也是编制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包括国家区域规划和省级区域规划。国家区域规划是指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指省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二十年。
二、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一)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1)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2)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
(3)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
(4)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这里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
(二)区域规划的内容
区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2)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3)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4)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
(5)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6)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三、区域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区域规划的原则
(1)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协调区域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发展中部地区,着力帮助落后地区,彼此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4)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统筹兼顾,把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根本的宗旨和出发点。
(二)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
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1)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2)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3)有关方面的老师;
(4)有关军事机关;
(5)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
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都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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