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发行
Ⅰ、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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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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