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
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选项A正确;新《证券法》取消了金额的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