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监管机构注销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开始营业,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监管机构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1)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3)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