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
Ⅰ、Ⅱ、Ⅲ
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Ⅲ、Ⅳ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①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②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③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④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⑤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⑥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