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Ⅰ.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Ⅱ.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Ⅲ.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Ⅳ.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Ⅰ、Ⅱ、Ⅲ
Ⅰ、Ⅱ、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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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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