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内部控制机制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撤销资格
责令改正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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