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
Ⅰ、Ⅲ、Ⅳ
Ⅰ、Ⅱ、Ⅳ
Ⅲ、Ⅳ
Ⅱ、Ⅳ
证券经纪人应在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②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③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④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⑤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Ⅲ项属于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