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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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一)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二)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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