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
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解析】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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