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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字〔2015〕112号
各机构:
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行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切实履行《基金法》赋予的职责,我会积极推动各项考试筹备工作,将于2015年7月启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8月组织考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考试概况
自2003年起,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为了落实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自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基金业协会借鉴境内外经验,根据历年各方反馈的意见,对考试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考试侧重实际应用,主要考核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内容涵盖基金行业概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投资管理、运作管理、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国际化等七部分基本知识。
随着互联网等销售方式的变革,以及产品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取消只针对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和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 18 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试科目设置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两个科目: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考生通过两个科目考试后,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四、考试时长、题型和分值
1.考试题型均为单选题,每科题量为100道,每题分值1分,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
2 .单科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五、考试教材
考试所用教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的《证券投资基金》,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分为上下两册,注重实用性和时效性,增加案例分析,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和基金管理的所有业务环节,对相关知识做出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教材将于6月22日正式出版,具体购买方法将于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发布公告。
六、考试组织实施
1.考试公告:协会将在考试前发布考试公告,公布具体考试安排。
2.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登陆考试报名网站报名(http://baoming.amac.org.cn)。
3.考试类型:考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
4.考试地点:全国统一考试在省会及重点城市同时举行。预约式考试根据市场需求在部分城市举行。
5.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七、考试成绩与资格注册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合格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通过所在机构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
八、考试成绩认可
1.《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并在四年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的,需重新参加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 《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应当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后,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认可其基金销售资格。
已经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超过四年未在相关机构任职的,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后,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资格。
九、考试成绩衔接
为使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平稳过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至2017年7月1日,认可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和《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成绩,上述考试科目合格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资格。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考试成绩认可,按照上述第八条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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