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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0·2015-01-22 10:11: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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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

  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点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目前,我国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三类。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发行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如下:①“荷兰式”招标;②“美国式”招标;③“混合式”招标。

  2.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二、国债承销程序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为:

  (1)招标发行。

  (2)远程投标。

  (3)债权托管。

  (4)分销。

  三、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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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

  【考点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

  1.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2.中标原则

  (1)中标募人顺序。

  (2)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

  3.分销

  地方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1)分销方式。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2)分销对象。地方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3)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所谓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构。

  【考点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二、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三、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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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

  【考点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3)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考点五】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4)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

  【考点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1)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 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4)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考点七】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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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

  【考点八】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考点九】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证券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3)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

  (1)发起机构。

  (2)受托机构。

  (3)信用增级机构。

  (4)贷款服务机构。

  (5)资金保管机构。

  二、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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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串讲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余额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3.承销的组织

  (1)组建承销团。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

  【考点十一】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2)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3)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4)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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