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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比较重要)
大纲要求: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条)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没有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7点,多选题)
(1)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2)资产完整
(3)人员独立
(4)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
(6)业务独立
(7)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P130,7点)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重点记忆):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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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多选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共10点,P131~132,第6点为重点内容)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特别重要);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募集资金运用(P132~P133)
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环保核查(P134,全新内容,出题重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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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基本条件(4条,重点)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与主板上市相同)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要求。(P35,6点,了解)
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P135,了解)
4.其他条件。(P135~136,了解)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P137)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及验收
1.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
2.辅导对象: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3.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进行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P137~139,共12点,了解)
(三)承销商备案材料(内容已取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主板上市申请的核准程序,创业板与主板基本一致)
1.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记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
4.预披露: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重点)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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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1)发审委的组成。(P141,重中之重)
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老师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注意,常考点)。
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l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不是“年”)。
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第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2)发审委的职责。(P142,6点,不是太重要,重点强调 3点):第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第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3)发审委委员的回避。(P143,非常重要)
2.发审委会议
(1)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被邀请到会的行业老师没有表决权。
(2)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特别注意)为通过。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选择题)。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会后事项(P145,共9条)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提示: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2.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3.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