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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业务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P101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多选题,每年都考)
(2)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P102)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①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下列文件: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多选题)、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多选题)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包括: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此时,除了发行保荐书要签字外,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请注意)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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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对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等。
(4)持续督导。
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是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注意)。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保荐业务协调(P108)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三大主体)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意记忆日期)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特别注意)备案。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①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的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事项不符;
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的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并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⑥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20%以上;
⑦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⑩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其他。
(4)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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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有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各种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P110,共11项,了解)
4.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5.工作底稿目录:(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
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
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共11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注为4-1-1,4-1-2,4-1-3……4-1-n。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P113,了解)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特别注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1.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2.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重点记忆)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其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年。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1.正文
评估基准日期: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
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各类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计价标准和所采用的币种。在按规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时,应当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评估日期: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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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附件(了解)
3.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共12条,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资产评估报告要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必须记住,多选题)。
(2)资产评估报告要写明基准日,不得随意更改。
(3)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但需要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币的价值。
(4)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六、审计报告(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P118,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1.标题。统一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用全称。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P119,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1.无保留意见: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非无保留意见
3.保留意见
4.否定意见
5.无法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