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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重难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0·2014-05-30 14:21: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重难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供你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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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了应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结构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p61,共5点,考试重点,详记)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比如说,甲公司2009年底经审计,净资产1亿元,2009年底其对外担保的总额已经达到5000万,2010年,如果要继续对外提供担保,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负债比率非常高,这个公司很有可能无法归还借款,如果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及有可能承担责任)

  (4)单笔担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2、4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上认定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拥有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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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忠实和勤勉义务(具体自己看)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p63,共5项)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6项)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被提名人的材料要报送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任职时间与董事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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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强调第一点)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请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

  (6)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4.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p65,共7项)

  发表意见的分类: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多选)

  5.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5项)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3)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三、设立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整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0条)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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