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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可以采取严格的招股章程形式,也可以采取信息备忘录的形式。
(两者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均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募股要约邀请,但在证券法上具有不尽相同的法律意义。招股章程的编制应当严格符合外资股上市地有关招股章程必要条款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备忘录是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股份的募股邀约文件,只供要约人认股之用,在法律上不视为招股章程,亦无需履行招股书注册手续。)
2.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3.如果发行人拟在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还准备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应当准备符合外资股上市地要求的招股章程,同时准备适合配售或私募的信息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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