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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三)受理与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余额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在每期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和所有相关法律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人行要求披露信息。
(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三)承销的组织
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当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间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3)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2.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予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3.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信息披露
第一,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税收政策安排(规律)
(一)印花税政策
涉及ABS业务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税政策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政策
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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