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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一)申报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申报。一经申报,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3.申报文件的编制。
(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P351-355
1.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按照第20号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2.整套文件包括两个部分: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二、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1.证券公司债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2.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
3.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5.转让及要求。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
三、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
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一)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1.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豁免。
第2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基于商业机密等原因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2.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
最近1期的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所负的责任。
4.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信息的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的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5.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了解)
6.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二)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但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三)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四)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报刊上公告3次。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后2个月提交。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应该公告债券持有人。
(五)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
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应以非公开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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