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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二)特别事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共9项,P274~275)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
4.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三)付息与兑付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四)转股与股份变动
上司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开始转股前的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可转换公司债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赎回与回售
1.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2.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1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六)停止交易的情形
1.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2.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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