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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均应按照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1.第1号准则的说明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P194
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原则: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2.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若经证监会核准后,发生的,应向证监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修改;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申请要重新经核准。、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IPO程序: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五、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5.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 或诋毁性的词句。(判断题)
六、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
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七、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1.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P197
八、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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