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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行对象分类:公募发行VS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公募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但公募发行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2)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但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2012年调整,但未删除,到第八章中可找到,可以在这里记忆】根据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直接发行VS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
(2)间接发行,是由发行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
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2012年调整,但未删除,到第八章中可找到,可以在这里记忆】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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