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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辅导: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0·2013-06-19 13:48: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辅导: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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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九、业务档案管理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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