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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100股(份)或其整数倍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100手或其整数倍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手或其整数倍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
概念: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
概念: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
优点: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缺点: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计价单位
股票每股价格
基金每份基金价格
权证每份权证价格
债券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债券买断式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0.01元人民币
基金、权证交易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0.001美元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0.01元人民币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0.01港元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全价交易: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