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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债券发行的方式
1.两种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2.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1)一次足额发行;(2)限额内分期发行。
二、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而财务公司发行时需要母公司或有担保能力的机构担保。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三年的,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三、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四、发行组织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五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3.具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分销渠道;
4.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和违规的行为;
5.其他条件。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另行申请。
4.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登记、托管和兑付主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来完成。
六、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注意:不是证监会的网站)
2.发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必须记忆)批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4.金融债券在存续期间要求发行人要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5.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6.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