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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资格
1.普通会员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特别会员(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二、会员权利
1.普通会员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特别会员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会员义务
1.普通会员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2.特殊会员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