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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2.记名股票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3..无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无记名股票有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交付转让)。
(4)安全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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