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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申请事项明确

|0·2013-03-21 13:47: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告明确,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此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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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申请受理地、申请材料要求,并明确了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告明确,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此类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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