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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以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开始投资运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本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本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15%。
至少每3个月一次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