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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的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已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二、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审核通过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该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按照规定,所有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其他对保荐业务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验证。验证方法为在所需验证的文字后插入脚注,并对其进行注释,说明对应的工作底稿目录编号以及相应的文件名称。招股说明说验证版本的打印稿应当留存于工作底稿。
例题1:因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因此,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必要部分。( )
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