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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2):申请文件的准备

|0·2012-12-12 13:06:37浏览0 收藏0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申请文件的准备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主要三大主体)

  ⑴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⑶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作为财务顾问牵头进行保荐业务工作的分工)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

  4.关于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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