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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新上市规则正式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沪两大交易所7日分别发布新上市规则,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据悉,新《上市规则》已经深沪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上市规则》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新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完善了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新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通行做法,新增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新《上市规则》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新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此次两大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还包括数项若干例行停牌制度。具体来看,两大交易所均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上交所同时取消了投资者沟通日的全天停牌。
为顺利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和呼声,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深沪两市在新旧《上市规则》的实施安排上,均特别给予了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如深市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不过,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另据介绍,深交所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需要在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方面有待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的则包括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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