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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0章重点(6)

|0·2012-07-04 11:22:1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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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0章重点(6)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短期融资券的定义与发行注册

  (一)定义

  1.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不超过365天(即一年)的有价证券。

  2.2005年5月27日发行第一批109亿元短期融资券。2008年4月12日,注册机构由央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

  3.短期融资券与企业债券相比期限较短,发行条件相对较低,发行对象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的。

  (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1.交易商协会受理短期融资券的注册。交易商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驶职责。

  2.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5名注册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2名(含2名)以上委员认为不合格的,不接受注册。注意关联回避。接收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可知

  1.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资金使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央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二)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三)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四)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与发行过程相结合)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5项内容)

  2.企业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

  (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1.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持续披露信息的要求:

  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三表。

  2.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应当披露的事项:

  (三)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四)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六)信息披露的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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