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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辅导:第十章重点(7)

|0·2012-06-15 10:43:19浏览0 收藏0

  2012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辅导:第十章重点(7)

  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点: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

  第五:基金管理公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六: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七: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2006 年5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职责(掌握)

  (二)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五、监管手段

  (一)高管人员所在单位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住处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处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四)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 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第五:其他。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末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六)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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