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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注意与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约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上市保荐
1.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资格;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保荐人保荐股票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3.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股票上市申请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18项
3.证券交易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1年后,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4.发行人应当与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网站披露有关文件和事项: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其他文件。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5.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四、剩余证券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承销商可以在证券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后,承销商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剩余证券,拥有了一个快速、大量处理剩余证券的新途径。
五、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适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必须满足信息披露、发行上市辅导、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股本规模、公众持股比例等各方面的要求。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前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推荐与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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