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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第五章重点详解(4)

|0·2012-05-08 09:37:55浏览0 收藏0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辅导:第五章重点详解(4)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2.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3.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1.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成的阐述。

  2.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3.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1.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23项)

  2.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25项)

  例题6: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可以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

  答案:错误

  例题7:(  )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A.法律意见书   B.律师工作报告

  C.核查意见   D.推荐函

  答案:A

  九、辅导报告

  1.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2.在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辅导机构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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