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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lesson$
相关法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适用事项
1.并购重组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2.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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