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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4)

|0·2011-10-19 09:05: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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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披露(11项)$lesson$

  1.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重大事件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会计处理规定

  七、税收政策安排(规律)

  (一)印花税政策

  涉及ABS业务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税政策

  对受托结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去的的服务费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则不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政策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四)其他

  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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