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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辅导指导:竞价与成交(1)

|0·2011-09-22 10:25:4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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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价原则$lesson$

  (一)价格优先 (二)时间优先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

  (一)集合竞价

  确定成交价的原则:⒈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⒉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⒊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二)连续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⑴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⑵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⑶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0% 5%

  中小板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⑵增发上市的股票;⑶暂停上市后

  恢复上市的股票;⑷其他。

  上交所――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

  ⑴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⑵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即时揭示]

  ⑴申报价格不高于最低卖出价110%且不低于最高买入价90%;同时不高于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

  ⑵无买入申报价格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⑶无卖出申报价格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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