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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二)

|0·2011-09-06 10:40:57浏览0 收藏0

  (三)配股的特别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例题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 )。

  A.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B.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C.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D.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答案:A

  例题2: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的发行方式。( )

  答案:错误(原股东为配售,而非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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