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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发行的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计划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判断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这是上市公司成功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前提。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一般规定(6个方面的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应符合的规定:
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⑸最近l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⑴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⑺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⑴最近3年及l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⑴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⑶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⑵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⑶上市公司最近l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⑸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⑹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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