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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点: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
第五:基金管理公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六: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七: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2006 年5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职责(掌握)
(二)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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