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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还应依法披露募集情况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基金份额发售到基金合同生效期间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初稿监管,拟上市基金在该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监管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基金份额持久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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