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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主要是提交一些材料,经过一些机构进行审批,就是审批制。
注册制指符合要求后,注册一个就可以了。
注册制要求比低,核准制还要经过更多的复杂手续。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老师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最后,办理基金备案
QDII 的设立备案对象:
1.向中国证监社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三点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随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监管手段:主要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上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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