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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 总体要求
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三) 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需要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的事项(共4条,P106)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事务所,半年和年度报告。其他。
(四) 督察长制度
1、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2、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
3、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4、督察长业务职责应当涵盖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5、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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