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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债券的评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lesson$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一)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1.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7条
2.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6条
(二)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9类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1.评级方法: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2.评级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6种),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应当回避的情形:5种
3.评级的组织: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四)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1.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2.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3.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五)公司债券评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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