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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lesson$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 年5 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 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5)公司监事会是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8)明确利益关联人,严控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2.内部控制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3.经营运作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不再提取。
中国证监会于2006 年8 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
2007 年9 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07年之后,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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