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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募股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⑴拟收购资产的内容;⑵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⑶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⑷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
(十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3.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十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与第五章第一节中“招股说明书”内容一致
(十八)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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