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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招股说明书资料(三)

|0·2010-12-23 10:37:54浏览0 收藏0

  (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

  ⑴前10名股东;前l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⑵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2.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七)业务和技术

  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八)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等。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十)公司治理结构

  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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