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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 共10 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 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 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人有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就在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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